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設計師分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設計師分會。
第二條
本分會是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協會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在協會的組織領導下,圍繞本專業業務,服務和培養優秀服裝設計師隊伍,推動和振興我省服裝業的健康發展,協助協會做好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竭誠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
第四條
本分會由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報經浙江省民政廳核準注冊登記。
第五條
本分會的會址設在杭州市環城北路177號7號樓101室。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分會的任務是:
(一)在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本專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收集、匯總、分析工作,研究本專業的發展方向和戰略,擬定發展規劃;向有關部門提出本專業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有關立法的建議,并協助貫徹實施;
(二)制定本專業行規行約,建立自律機制,促進平等競爭,提高服裝行業設計師整體素質;
(三)舉辦各類專業賽事,推薦和參與本專業的職稱評審工作;
(四)組織和培養本專業設計師,推動本專業內各種形式的協作和交流工作。采取多種形式舉辦各類培訓班,為企業培養優秀設計師人才;
(五)依托協會《中國服裝產業網》,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傳遞各種專業信息和市場信息。開展專題研究和預測工作,為本分會的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六)加強本專業在地區間和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引進國外優秀服裝設計師力量和技術,努力提高我省服裝行業設計師的整體水平;
(七)協助協會組織有益于本專業及社會的其他活動;
(八)承辦政府部門,協會及會員單位委托的有關本專業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分會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分會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可以在協會會員中吸收與本專業業務相關的會員。在協會會員中吸收會員,須經分會會長會議同意,報協會理事會備案。
第九條
本分會可以在社會中發展會員,申請加入本分會的社會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
二、有加入協會和本分會的意愿;
凡符合上述條件,并依法從事服裝行業設計、研發、以及與服裝行業有關的科研、教育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熱心支持促進本地區服裝設計師隊伍發展的個人,或相關的設計工作人員,以及
從事服裝行業設計、科研教育,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本省服裝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承認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積極參加協會和分會的各項活動,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和本分會的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按照協會發展會員的程序進行,即申請對象提出加入協會的申請,由本分會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加入協會后,再由本分會吸收為會員。
會員退會需按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規定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本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分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本分會編輯,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信息,享用本分會提供的各項咨詢服務;
(四)可向本分會提出對服裝等設計方面幫助改進工作的要求;
(五)本分會會員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等方面的資料可在本分會刊物上優先發表;
(六)有提請本分會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本分會會員不論團體會員和個人,均享有平等權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條例及行規行約,執行本分會決議;
(二)承擔本分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在本分會組織下,有協助解決其他會員在服裝等設計方面問題的義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不履行條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行規行約的,應當接受本分會根據工作條例規定作出的業內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本分會會員嚴重違反本分會工作條例,經懲戒拒不改正的,經本分會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會工作條例及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會長、副會長;
(三)聽取和審查分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四)確定本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并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審查財務預決算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分會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分會會員大會每屆五年,由秘書處籌備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報協會批準。
第十七條
分會會長由協會會長提名,分會會長和副會長由分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并一并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后任職,任期五年。分會會長領導本分會日常工作,分會會長不能正常領導分會工作時,應當指定一名分會副會長具體負責。
第十八條
分會由分會會長、副會長組成分會會長辦公會議,是分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分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分會的重大工作決議,須經分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分會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本分會在分會會長辦公會議領導下,設立秘書處。
第二十條
本分會秘書長由協會秘書長提名,分會會長辦公會議聘任,任期五年。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由分會秘書長提名,分會會長辦公會議聘任。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職責:
(一)執行分會會員大會和分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二)完成本分會年度工作計劃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完成協會布置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本分會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勞保待遇等由秘書處負責制定方案,報分會會長審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不設專門財務人員。本分會的財務納入協會的財務管理,對外統一使用協會票據,本分會的會費等籌集經費,除按會費總額的15%上繳協會外,其余85%的會費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由本分會實行專款專用,并受協會財務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涉及分會會長、住所、名稱、業務范圍等變更,由分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并由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分會的注銷,由分會會長辦公會議提議,分會會員大會通過,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并由協會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分會注銷后,其剩余資產歸協會所有。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協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2011年12月26日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