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服裝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從業者行為,推動我省服裝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所稱公約成員單位是指在我省范圍內從事服裝和相關服飾及配件生產、設計、教育、流通以及其他與服裝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我省服裝行業從業者應自覺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努力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是本公約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開展經營合作,促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反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履行行業自律義務:
(一) 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方面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增強節能降耗意識,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率。
(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等社會統籌保險,開展崗位培訓,保障職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遵守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提高產品質量。不摻假使假、制假造假,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嚴格合同管理,依法訂立、變更、解除合同,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不無故違約。
(六)遵守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章制度,依法按時足額納稅,不拖欠,不逃避金融債務。
(七)公約成員單位在自行主持招標、參與投標時,要規范招、投標活動,不違法規避招標,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經營主體參加投標,不串通招、投標,不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八)不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九)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通過締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不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以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十)不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九條 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有關服裝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十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則及自律聲明。
第十一條 公約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也可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二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管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公約監管機構也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單位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十四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成員單位,可授予誠信經營等方面的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庫。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公約監管機構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由理事會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的分支機構,可以在本公約之下發起制訂各分支機構的自律協議,經分支機構成員單位同意,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