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本團體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名稱:浙江省服裝行業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GAR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ZGIA)。
第三條 本團體是依法由浙江省范圍內從事服裝服飾、時尚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為實現共同意愿而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新時代、新經濟形勢下,以振興和發展浙江服裝行業為使命,結合行業實際,充分發揮“服務、代表、協調和自律”職能,支撐政府決策,代言產業利益,協同產業創新,竭誠為推動本省服裝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提供服務,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本團體接受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方向和戰略,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擬定本行業的長遠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和建議,并協助政府貫徹實施。
(二)推動行業科技創新,促進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在行業中的融合應用,加快科研成果產業化,提升行業兩化深度融合和綜合應用水平,推進行業向服務化、智能化發展。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對本行業領域相關標準的立項、制(修)定、及宣貫工作;經有關政府部門授權,開展行業產品質量的監督及科研等項目的鑒定工作。全力推進行業品牌建設,打造品牌價值體系,提升產品品質。
(四)開展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和行業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預測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為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推進行業信息網絡建設,編制出版內部信息期刊,促進信息交流。
(五)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參與對本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的前期論證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服裝產品的政府采購和招標活動。
(六)采用多種形式,組織開展行業相關研發、生產、管理、技術、供應鏈、市場、人才及跨界合作等各類服務工作,舉辦時尚周、專業性展會、招聘會、學術會議、論壇、專業賽事、展演、行業培訓等活動。
(七)研究分析國際經濟形勢,關注國際貿易發展趨勢,拓展國際合作渠道,組織參加國際性專業活動,推動產業全球資源配置和國際化布局;加強與中國服裝協會、各地服裝協(商)會及國外同行業組織和相關團體的聯系與交往;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省際間、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建設現代服裝產業文化體系,打造以不斷創新的企業家精神、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為代表的本省服裝行業新文化,推動行業的文化自信,為產業注入中華文化新內涵,提升產業軟實力和時尚話語權。
(九)推動行業社會責任建設,強化企業責任價值理念,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十)承辦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授權或委托的有關本行業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會員設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為行業服務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四)個人會員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凡具備上述條件,并從事服裝服飾、時尚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地方協(商)會或相關社會團體以及從事服裝設計、生產、行業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熱心支持本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和按期繳納會費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參加本會的正式代表。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本團體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享用本團體提供的各項咨詢服務;
(四)向本團體提出對行業重大共性發展問題的建議、意見;
(五)有提請本團體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團體交辦或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報表;
(三)在本團體組織下參與關乎行業戰略、協同發展和行業利益等方面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作為團體會員之一的地方協(商)會免繳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未經許可,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團體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退會:
(一)企業停產、破產或不再從事服裝相關業務;
(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個人會員調離本省;
(四)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經勸告拒不改正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和經費管理辦法;
(四)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訂和修改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并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浙江省民政廳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本團體名譽顧問、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并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小組,擬定換屆方案,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服裝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原則上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查并經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經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會員中選拔。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本團體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職責:
(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省民政廳及稅務部門反映情況;
(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章程的情況。當理事會成員的行為損害本團體利益時,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
(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 分會的產生及性質:
本團體根據相關會員的要求,由理事會決定成立分會。分會是本團體的下屬分支機構,為相關專業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的專業性工作機構,分會的工作條例等另行制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費標準并收取會費。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對投入本團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或現代企業用工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 報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浙江省民政廳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在浙江省民政廳和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中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直屬機關委員會審核、審批。
第五十六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